在司法實踐中,對于判決宣告以后,刑罰執行完畢以前,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情況,我國刑法確立了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。當所犯新罪與已判決之罪屬于同種罪行時,其具體并罰方法在理論與實務中常引發探討。檢答網作為檢察機關內部業務研討與咨詢的重要平臺,對此類問題進行了梳理與解答,為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。
一、法律原則:先減后并與漏罪處理之區分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,判決宣告以后,刑罰執行完畢以前,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,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,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,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,決定執行的刑罰。此即“先減后并”原則。值得注意的是,此條規定并未對新罪與前罪是否為同種罪名進行區分。因此,從法律條文本身來看,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,無論是否同種,原則上均應適用第七十一條進行并罰。這與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(即“漏罪”)時所適用的第七十條“先并后減”原則,在法律基礎和計算方式上均有本質不同。
二、同種新罪并罰的具體適用
當新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時,實踐中需嚴格按照以下步驟操作:
1. 對新犯的罪行獨立進行審判,依法確定其罪名并判處相應的刑罰。
2. 計算前罪判決中尚未執行的刑罰剩余刑期。
3. 將前罪剩余刑期與新罪所判刑罰,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關于數罪并罰的一般規定(即在總和刑期以下、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,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)進行合并,決定最終應執行的刑罰。
此種處理方式,體現了對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仍不思悔改、再次違法犯罪的從嚴懲處精神,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因“先減后并”而比處理漏罪時的“先并后減”更長,從而起到更強的威懾和教育作用。
三、與連續犯、同種數罪理論概念的辨析
有觀點認為,同種數罪一般不實行數罪并罰。但這一理論主要適用于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同種數罪的情況。對于判決宣告后、刑罰執行期間再犯同種新罪的行為,其性質已經發生變化。此時,犯罪行為發生在兩個不同的時間段,且前罪已經過司法評價并作出生效判決。后實施的行為是對國家司法判決權威性的再次挑戰,具有獨立的可罰性,必須單獨評價并與前罪剩余刑期合并處罰。因此,不宜簡單套用判決前同種數罪的處理思路。
四、檢答網觀點的實踐意義
檢答網對此問題的闡釋,明確了程序與實體的關鍵點:
根據檢答網集萃的觀點及現行法律規定,對于判決宣告后又犯同種新罪的情形,司法機關應堅定不移地適用“先減后并”的數罪并罰原則。這不僅是嚴格執法的要求,也是預防犯罪、維護刑罰執行秩序的重要保障。法律工作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,應準確把握不同階段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,正確適用法律條款,實現刑罰的公正與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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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6-06 11:01:42